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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4-09-11 16: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河北地质大学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设置违纪处分期限如下:

警告:6个月;

严重警告:8个月;

记过:10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减至毕业日终止。

第八条 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因精神类疾病造成违法、违规、违纪,经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但由于学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七)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 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屡次违法、违规、违纪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引入校外人员到校内违法、违规、违纪的;

(五)组织群体违法、违规、违纪的;

(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果严重,给社会、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在处分期限内重复违纪的;

(八)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的,学校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合并执行。对于受到多项处分,在原单项最高处分以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处理期间以及处分作出以后,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处分的学生在该处分作出以前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没有追究的以及违纪处分作出以后,执行完毕以前,被处分的学生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在多项处分之间较重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重新处分,处分期限自新处分下达之日起重新计算,已经执行的处分期限不计算在新处分期限内。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的,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相关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法律被相关部门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但同时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校禁止下载或者持有宗教极端音视频、图片、文字,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宗教活动、散播宗教言论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成立宗教组织、发展教徒,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偷窃、诈骗、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团伙作案或屡次作案者,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罚;为作案者掩盖、窝赃、销赃或隐匿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藏匿、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私拆或毁弃他人信函或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盗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伪造证件、非法伪造印章、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肇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教唆他人打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视其情节,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作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网络平台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者或非法持有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提供毒品、吸毒场所、吸毒工具的,或者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复制、贩卖、出租,非法、淫秽、涉恐涉暴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非法、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音像制品,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制作、复制非法、淫秽图片、音像制品或贩卖、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且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生交往,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做出有损公共道德、影响大学生形象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处理男女关系中方式方法不得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在非指定住所居住或无故夜不归宿,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电器及各种明火,乱拉电线,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将管制刀具,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带入宿舍的,饲养动物的,在宿舍存放、销售货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物品,影响校内环境卫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用火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组织集体活动(如老乡聚会、组团旅游等)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的,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疾病的,有及时接受检查和治疗的义务,在治愈前或排除对他人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可能性以前,不接受检查或治疗、擅自脱离监护、致使该传染病蔓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根据其旷课时数(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5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50学时(含)以上的,按照《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在考场外协助他人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故意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任何方式窃取考试内容或试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使用暴力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评奖评优、资助申请、就业创业、学籍管理中弄虚作假、欺诈,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会议认定后,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会议认定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技术手段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数据的,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参照第十六条给予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的,以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论处,参照第十六条给予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以及公布系统漏洞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网络上,捏造或歪曲事实,散播谣言,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行文)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并做出决定,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

(二)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上报的意见,提出建议,经学校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学院要认真审核。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学院拟处理意见;

(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决定,应以“河北地质大学”行文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有进步表现者,可根据本章违纪处分的解除办法,按期解除。学生处于处分期限内,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取消和降级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处分者,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满6个月的处分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满8个月的处分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到记过处分者,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满10个月的处分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满12个月的处分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受处分学生在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过程计划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2.在处分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

3.在处分期内每两个月认真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主动向辅导员汇报。

(二)申请解除处分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仍需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综合测评成绩有一定进步的;

2.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表扬的;

3.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4.在就业、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5.其他为学校、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学院赢得较高荣誉经学校、学院核实认可的。

第四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策划、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恶性事件的;

3.受处分或解除处分后再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4.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并做出决定,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应以“河北地质大学文件”行文下发;解除处分后,《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对本办法中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对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下”包含该处分,“某处分以上”包含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地质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