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河北地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学历教育>>政策制度>>正文
河北地质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09-11 1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河北地质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函授站要利用网上录取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对新生的身份和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认真审核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出生年月等信息项,要将录取信息中考生电子照片与考生相貌进行认真比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信息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入学、违纪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复查中对不能通过学籍注册的专升本新生,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考试院备案。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校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下学年该专业停止招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要附有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在校期间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等。学校对已注册学生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只作为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凭证。学生毕业、休学或退学时,应交回学生证。

第十条 函授站负责成人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复查工作,每学年开学两周内要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学生报到情况,由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延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两年。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河北地质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成绩单,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织考试。考核的方式可采取闭卷、开卷、操作、论文等形式。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在线学习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实验、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实习等)和试卷成绩组成,在线学习成绩和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的50%,试卷成绩占50%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成绩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六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补考应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重修。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前,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其它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相同课程成绩合格者,原结业、退学的学员,若重新考入本校,对于原在本校已修学及格的课程,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持有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成绩单,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二十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理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所在单位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由专科转为本科的;

(二)转入毕业年级的;

(三)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互转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第一学年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河北地质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异动审批表》(见附表1),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院领导审批方可转入下一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填写《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三)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四)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入学电子注册信息,转入学校上报毕业电子注册信息。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占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学籍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应当按时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持休学证明书及有关证明到学校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由校医院开具健康诊断证明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因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作出适当安排;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后再复学,如遇缴纳学费标准有变化时,执行新的缴费标准。

第七章 留级、退学

第三十五条 基本学制已修满,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学生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留级一年。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河北地质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冀地大2017157)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毕业生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被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成绩证明。

第四十二条 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冀地大2017200有关规定,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信息由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经评选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其有关档案材料放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冀地大2017139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