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维护和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我校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教学管理。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工作的主要文件,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及要求、学习形式、学制及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主干课程简介、教学进程等,其中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
第五条 培养方案主干课程,教学课时数不低于我校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的40%。
第六条 教学主要环节包括:自学、在线学习、面授、作业、辅导答疑、实验、实习、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等。函授教学遵循“自学(在线学习)—面授辅导—复习—考试”的程序。
第七条 函授站要按照学校的要求,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环节的实施。
第三章 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八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是规定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的基本教学文件。
第九条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说明、教学目的、各章节的知识范围、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与建议、教学时数分配等。根据教学内容,提出要求学生掌握的程度。
第十条 各专业根据教学计划要求,由任课教师修订或制定适合成人学生实际和本专业特点的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教材是教学的主要资料,教师授课的主要依据。我校函授学员教材由学校统一订购,如无适用教材,可按照《河北地质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管理办法》(冀地大〔2018〕70号),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自行编写。
第十二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继续教育的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网络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按照河北地质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课程资源建设方案,鼓励教师积极进行网络资源课程建设。为弥补本校网络教学资源课程的不足,继续教育学院经调研也可统一购买。
第四章 讲授(面授)
第十三条 面授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选聘的面授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要专业课程的教师应选派业务水平高、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
第十四条 函授站可在当地相关院校聘请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授课,不得降低标准。如选聘不到合格教师,可申请主办院校选派授课教师。教师聘任应按照河北地质大学教师选聘及考核办法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 函授学员每年进行两次集中面授,面授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每次面授时间为2-3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如利用双休日进行等。
第十六条 面授时对学员报到情况进行登记,对听课情况进行考勤。学员上课的出勤率记入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故缺勤三分之一的学员取消本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面授期间,教学管理人员应开展教学检查,组织教师听课,召开学员学习座谈会,对教学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加强教学质量监管和监督,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 函授站应在确定面授开始前两周内,将授课计划、面授安排时间表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面授结束后两周内,将面授工作总结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以便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学生学习
第十九条 函授教育以自学为主,自学指导和作业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教师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要进行自学指导。安排自学计划、进度,布置作业,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6小时。
第二十二条 面授期间,至少布置四次作业,要求面授结束前上交。平时作业随自学进度表布置,要求分两次交寄,交寄作业时间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三条 作业包括平时练习和阶段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学生学完每一章节后须完成的练习,阶段测验作业是学生学完某一理论单元后要完成的综合性练习。
第二十四条 辅导教师要及时解决学生自学中的问题,可通过电话、QQ等形式与学生沟通、交流。对学生在学习中的问题,任课教师要答疑解惑。
第二十五条 考前辅导一般采取集中答疑的方法。要求老师有针对性地解答学生自学中提出的疑难问题,对全部课程内容进行系统性辅导。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作业成绩记入该课程考核总成绩。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习是学员巩固所学知识、训练基本技能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需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
第二十九条 实习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学生在实习期间,函授站要经常与学员工作单位联系,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形式可采用闭卷、开卷、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方式可采用作业、实践、实习、调查报告和论文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各门课程均要建立试题库,做到教、考、评分离。
第三十二条 每门课程考核的总成绩由在线学习成绩、平时成绩和试卷成绩组成,在线学习成绩和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的50%,试卷成绩占50%。
第三十三条 学员成绩考核的具体实施,按照河北地质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员所学知识与理论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教师由我校选派,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经管类不超过10人,理工类不超过6人。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
第三十七条 学员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按照河北地质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的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须在第四学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审查。
第三十九条 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冀地大〔2017〕200号)规定,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由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