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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2024-09-11 15: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考试管理,抓好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多年来考核管理经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和课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是检验教师的教学活动,评价教学效果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着培养具有实用性、复合型人才的目标,考核要注意考查学生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四条 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做出鉴定,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学生取得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管理组织机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课程考核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统一负责,教学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安排函授学生的课程考核工作计划,对考核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各教学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保障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按继续教育学院要求,将课程名称、考试时间、考场地点、考场人数和监考人员安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和备案。

第二章 考核实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八条 函授学生的课程考核于每学年末或学期集中面授期间在学校或教学点进行。

第九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听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二以上者;

(二)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门课程作业者。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方式可采用作业、课堂测试、实验、实习、论文等多种形式。

闭、开卷考试时间均不超过1.5小时,其他形式的考核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命题、试卷的印制和保存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程度,着重检查学生理论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第十三条 命题应覆盖各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各门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分布要合理,难易要适度,分量要适当。试题表达要清楚、完整、准确、简明、规范。

第十四条 试卷应整洁,并按“河北地质大学考试试题专用纸”格式打印。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考试要拟定题量、知识点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尽量不超过30%(如若考AB卷,应出同等要求的ABC三套试卷),并且相近2年内试卷命题内容的重复率应尽量不超过30%

第十六条 考试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评定。

第十七条 试卷由教学管理部门印制,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印制好的试卷由教学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做到防止泄密和损坏。

第十八条 每门课程在阅卷评分和成绩分析评价后,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装订封面并把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交继续教育学院统一保管。试卷装订材料包括:考试成绩单、按成绩登记表名单顺序整理好的学生答卷、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成绩分析评价表、空白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若含平时成绩除装订上述材料外,还应附上平时测试的试卷,作业等原始材料以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等。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参加考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考试成绩应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程度。学生必须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和遵守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考场纪律,干扰监考教师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十分钟带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除经教学管理部门允许的课程外,所有的考生不得带任何书籍、资料、纸张、掌上电脑及其它通讯工具等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无效”记录。

无学生证或身份证及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入座。考生就座后要认真检查桌面、桌内及附近有无涉及考试内容的物品、字迹、如发现有该种情况需报告监考教师进行处理,否则,考试开始后,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少题等情况,确认无误后,用钢笔或者圆珠笔先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按规定填写班级、姓名等,以备监考教师核实。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按任课教师要求准备考试用具,凡考试使用的文具、计算器(同意使用)等一律自备,不准相互借用,凡考试过程中互传考试用具者,均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要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或试探与试题答案有关的问题,不得与周围同学讲话,凡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说话者,不论说话内容与考试内容有无关系,均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要保持考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考试期间不准离开座位,原则上不准上厕所(有特殊情况需有监考教师陪同),不准代交答卷。交卷后要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谈论、喧哗。

第二十六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案,答好的试卷要反扣在自己的桌面上,不准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窃取他人的答案及答题信息。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若有人要求甚至强行为其提供作弊条件或协同作弊时应坚决抵制并立即报告监考教师,否则不论是否自愿,均按作弊论处。

第二十七条 如发生违纪、作弊现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立即退出考场,不得与监考教师当场争论,干扰和破坏考场秩序。若确有不同意见,要将异议反映到教学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其它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员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中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时,监考人员应尽量能搜集并保留违纪、作弊证据(如材料、工具等)。对违纪作弊事实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对已确认违规考生的处理程序:首先及时收回违规考生的试卷,并在《考试情况登记表》上填写违规行为及方式,让考生确认其违规行为及方式并签名,然后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考试结束后及时报教学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据《河北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考试违纪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者,本场考试课程成绩记录为“无效”,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对扰乱考场秩序者,本场考试课程成绩记录为“无效”,如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对考试作弊者,本考试课程成绩记录为“无效”,如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处分决定有异议需要申诉的,要按《河北地质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8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