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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024-09-11 1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保证学历继续教育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厅(2022)2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高函(202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外教学点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置的所有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五条 设置依据

(一)学校承担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责任,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条件和程序,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负责办学投入保障,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办学监管和质量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校外教学点管理工作。

(二)设点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三)原则上在石家庄市不设校外教学点,保定市、邯郸市、唐山市、沧州市、邢台市、廊坊市等人口数量较多的地区以及承德市、张家口市等区域面积较大的设区市设置不超过2个校外教学点,其他地区不超过1个。

(四)省外站点设置根据教育部和省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设专业

(一) 结合我校优势特色、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

合理确定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

(二)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备案结果,

规范站点专业设置。在同一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超过10个,设点单位为高等学校的开设专业数不超过15个。

(三)新获得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当年在校本部开设,次年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满三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申请设点的可行性报告,包含当地人才需求情况、设点单位的概况、管理队伍、办学场地证明、教学设施、消防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合格鉴定意见等材料。

3.申请设点单位承诺书。

4.申请设点单位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5.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继续教育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

(四)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设点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五)在省外设立校外教学点需符合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相关条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履行设点备案手续。

(六)申请设点单位承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实行一票否决或取消校外教学点资格。

(七)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职责

第九条  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二)按照学校统一印制的招生简章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

(三)及时准确报送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配合学校做好学籍学位管理工作。

(四)配合学校开展有关教学活动、学生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线上、线下学习的检查与督导。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做好辅导教师、管理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七)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和其它办学条件,做好线下面授与辅导工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八)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九)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十)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保证办学基本投入,严禁私设名目乱收费。

(十一)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四章  师资、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

第十条  管理人员为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障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品德好,作风正派。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学校相关业务培训,其配备与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辅导教师为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辅导教师由学校直接聘用,也可由校外教学点聘用并经学校认定。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

第十三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学校有权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满足面授教学需要的教学用房、实验实训设备等。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生。应具有满足学生现场学习和考试所需的计算机数,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的,每个校外教学点教学计算机数不低于40台,每增加100人按照110增加。实验实训设备种类、数量满足专业和学习需求。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作的通知》(冀教高函(2022)68号),每年定期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督导评估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生及招生秩序。

(二) 教学及教学管理情况。

(三) 学籍学位管理情况。

(四) 学生管理情况。

(五) 财务管理情况。

(六) 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情况。

(七) 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情况。

督导评估组根据考核情况,对校外教学点作出合格与否的评定。考核结论为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可继续合作办学;考核结论为整改的校外教学点,必须针对问题限期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予以撤销。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校外教学点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形的,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或撤销备案资格:

(一)存在虚假宣传、违规私设点外点或点外班、转移办学权和招生权、乱收费等违法或违规办学等行为。

(二)不能履行教学职责,教学过程不按要求落实,日常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的。

(三)存在虚报、瞒报行为,不接受年审或未通过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数据采集信息。

(五)擅自更改校外教学点名称和地址。

(六)发生群体事件或引发社会负面舆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事件。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有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地质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规定》(冀地大[2018]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地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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